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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量院【2006】30号

作者:时间:2011-05-19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贷款资金、捐赠资金及自筹资金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物资除外。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的原则,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规定: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文体设备;5、标本模型;6、文物及陈列品;7、工具、量具和器皿;8、家具;9、行政办公设备等九类仪器设备为学校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操作执行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根据《中国计量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量院〔2005〕58号)精神,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纪监审、计财处负责人以及相关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为成员的教学设备等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设备(包括弱电配套设备)招标工作组,工作组由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1/3),纪监审室派人参加,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任组长。教学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日常工作由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管理处负责签订。

第九条 设备管理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统一归档备案。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根据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不同仪器设备的类别、性质、价格、需求等情况,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二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设备只有一家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同类设备总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校教学设备招标工作组进行评决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校教学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决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招标采购方式,须由设备管理处提出采购方案,报经校教学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前,须由项目负责人对仪器设备单一来源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其他单位使用情况及价格参考,设备管理处进行市场调研并签署意见,报校教学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邀请纪监审室派员一起参与采购商务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由设备管理处和需求单位共同组成采购小组进行商务谈判。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积极报送属于政府规定的物资采购计划,按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使用专项科研经费、研究生经费以及自筹和捐赠等资金购置个别急需的少量专用仪器设备,经设备管理处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采购。自行购置合同由设备管理处对外签署,其他任何签章均属无效。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审批程序

设备管理处对采购项目的立项程序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项程序或改变项目采购计划的,设备管理处有权拒绝执行采购。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采购计划和各单位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执行采购任务。

(一)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专项经费项目,申请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采购任务书》,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设备管理处,同时必须提交主管职能部门审定的实验室建设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才能进行采购。

(二)其他经费采购设备,申请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采购任务书》,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设备管理处,才能进行采购。

(三)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

(四)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

(五)购置学校规定的控制购买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购买特控设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各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明确1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根据立项审批计划,应在组织采购前40天提出采购要求,并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采购任务书》,具体提出采购要求(包括仪器设备名称、技术指标、数量、参考价格、建议供应商、所需时间等),以便进行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案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与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由校教学设备招标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该公平、合理,合乎有关规定。设备管理处与需求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和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定标日期;6、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及要求;7、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二)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由设备管理处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向不少于3个有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落实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招标工作组总数的1/3。

(四)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设备管理处组织好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的管理,通知开标时间和地点,并布置好开标场地。

(五)开标。开标前由招标工作组工作人员和纪监审室代表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并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公开宣读投标方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以及其它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做记录,并存档备案。无特殊理由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一个星期内进行。

(六)评标。评标要严格遵守招标纪律,根据各竞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在评标过程中要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项目所需时间另行确定。

(七)决标后,招标工作组要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选定供货方后,设备管理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支付采购资金应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校纪监审室、计财处、需求单位及群众的监督。监督内容为:

(一)采购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六)采购经费来源是否符合财务相关可支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采购责任人要严格遵循以下纪律:

(一)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开标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四)采购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现金或物品,严格遵守经济合同中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及时做好安装和验收准备工作。需求单位要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处会同需求单位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检查运单、发票是否齐全,包装箱出现外损,应照相保存,并做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做好详细记录,以备后用。对进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进行有关报关、商检工作。

第三十条 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成立由设备管理处、需求单位、综合档案室、有关专家及供应商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三十一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设备管理处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进行换货、退货、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需求单位使用管理人员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需求单位要及时到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及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学校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处开入库单后,计财处根据入库单办理报帐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经批准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要及时验收,并到设备管理处入库建卡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报帐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计量学院设备及材料采购暂行办法》(量院教〔2002〕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仪器设备 采购 办法 通知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06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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