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实验室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实验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所有实验室资源归学校所有,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相关学院专门管理,全校共同使用。要注重实验室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整合功能重叠的实验室,建立实验室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的规模效益。
第二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本学院学生实验课的同时,有义务为外学院相关专业开设相应的实验课程,并提供有关实验教学资料。
第三条 承担外学院学生实验课的学院,应根据实验项目、实验人数等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协助实验教师完成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条 各实验室承担外学院学生实验课时,可按学校规定收取有关教学和管理人员的课时费,但不得收取设备的折旧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 承担外学院学生实验课的学院,要保证实验室完好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对待外学院学生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需由外学院提供实验条件开设实验课的学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开足、开好实验课,不得以本学院缺少实验室等理由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或少开、不开实验课。
第七条 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建立实验室教学共享平台,按照全校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开放实验室的要求,加强实验教学技术装备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建设。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跨学院实验课程的组织落实。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需由外学院开设实验课的学院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跨学院实验课开设申请表》(附件2),经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审批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实验教学计划下达给实验课开设学院,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实验时间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生所在学院将实验课开设时间和地点通知到有关学生,督促学生准时参加实验课,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不能满足外学院开设实验课的要求时,由教务处、设备管理处、相关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条件协商解决,不得无故停开或缓开实验课。
第十条 如社会服务或营利性办班与正常教学冲突,应优先安排学校内部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外学院学生实验课的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共同统计实验室资源共享的实验课,及时结算课时费,并报教务处审核。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及课时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对于教学资源共享与管理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表彰,并作为今后实验室建设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实验室 资源共享 办法 通知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09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