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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补充规定(试行)

作者:时间:2015-03-09点击数:

各系、实验室、办公室

《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秩序,提升实践教学质量,确保实验资产的安全运行,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1、在实验室(含质量感知与行为科学实验室)内进行的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具有同等地位,实验教学老师是实验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亲临指导,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2、 实验室管理人员与实验指导教师应共同提前做好实验条件准备,原则上,实验室必须在指导教师在场时方可面向学生开放,实验进行期间,指导教师和实验员不得长时间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实验教学老师可与实验员协商提前开放实验室)。

3、任课教师所承担的实验课安排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行预约,预约后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教学需要增加实验学时,按课外开放时段预约和管理。

4、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各课程的实验教学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向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和教学副院长汇报。

5、学院相关领导应不定期巡查实验教学状况,并向院党政联系会议汇报。

6、对于违反实验教学秩序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指导教师、系主任以及学院领导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达到学校规定处理的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认定标准的,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后将上报学校处理。

7、本规定在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8、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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