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上级制度 正文

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管理办法 量实验〔2015〕2号

作者:时间:2015-03-30点击数: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贵金属使用、保管的安全性,防止贵金属资产的非正常流失,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金属材料与贵金属制品。贵金属材料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钌、铑、钯、锇、铱、铂)等8种金属元素;贵金属制品是指用贵金属材料加工的物品。

第二条 购置与验收

1.申请人提交贵金属采购申请的同时需提交纸质购置说明,注明用途、效益及存储条件等,经学院院长审核后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资处)。

2.贵金属采购招标事宜按学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购置价值少于10万元的贵金属验收由二级学院自行组织验收;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的贵金属验收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采购中心、实资处共同负责验收。

第三条 入库、保管、使用、加工

1.贵金属购置后须到实资处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2.申购单位须具备贵金属的安全保障能力,须有安全储存设备(如保险柜、保险箱等),贵金属总值超过10万元需增配监控设施。

3.贵金属须严格执行“双人监管”,钥匙和密码专人专管,不得外借钥匙,不得外泄保密码。

4.贵金属入库、使用、加工制作、损耗等环节需遵循详细台帐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使用贵金属须填写《贵金属使用情况记录本》,外加工需上报《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外加工单申请表》,并递交实资处备案。

5.贵金属加工及使用中所发生的使用损耗需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损耗审核单》,报送实资处备案。

6.申购单位定期要对贵金属进行全面盘点自查,学校定期抽查。每年年末向实资处报送《中国计量学院库存贵金属年报表》。

7.贵金属制品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四条 报废、报损、赔偿

1.贵金属原则上不予报废,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2.因责任事故造成贵金属损坏、丢失、被盗等,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和实资处,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事故,必须立即向保卫处等部门报案,并迅速查找,事故确认后,应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责任事故处理单》。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定因责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贵金属原购置单价或现价孰高原则及损失的事实质量计算,应视情节轻重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贵金属因报损等原因所发生的处置费一律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批量价值超过10万的稀有金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入库建账单

2.贵金属使用情况记录本

3.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损耗审核单

4.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台账

5.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外加工单

6.中国计量学院贵金属责任事故处理单

7.中国计量学院库存贵金属年报表

上一篇: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量院〔2015〕32号
下一篇: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量设备【2006】7号

学院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中国计量大学格致南楼 邮编:310018 电话:0571-86914521

版权所有 中国计量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Copyright 201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