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量院〔2006〕44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原则上为1年。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期验收(第一年)和终期验收(第二年),初期验收重点对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情况进行检查,终期验收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二、设备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成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由纪委、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计财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
三、由学校组织验收的项目主要是建设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组织检查和验收,验收结果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四、建设项目实施1年后进行初期验收,建设单位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报设备管理处;建设项目实施2年后进行终期验收,建设单位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自评表》,并报设备管理处。
五、设备管理处根据建设单位验收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验收日期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要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报告、仪器设备的试运行报告及记录、仪器设备帐册、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文件等。
六、建设单位应按建设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设备管理处提出延期建设的书面申请,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期6个月仍不能完成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七、验收小组从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与特色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进行等级评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小组确定评分等级,作出项目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由学校核发相应实验室建设项目业绩点(已有其他奖励的不重复核发)。
八、项目通过验收1年后,纳入学校对实验室的综合效益考评。
九、其他规定
(一)验收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评和今后再投资的依据。验收基本合格的,学校将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资;验收不合格的,责成二级学院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验收。
(二)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项目,收回项目投资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实验室 项目 验收 办法 通知
抄送:蒋家新副校长。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