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实验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价值,加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原则
实验室建设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合理设置;坚持有步骤、有重点地充实、更新和新建实验室,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实验急需的实验室建设;坚持项目负责人制,立项、建设、验收和使用全面负责,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有限资金作用;坚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等原则,加强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管理范围
学校事业经费(包括教学设备经费、345学科基地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人才引进启动费、科研配套经费等)、科研经费和上级部门专项资助经费投入建设的教学、学科和科研等各类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应当立项,并纳入项目化管理。
三、项目立项程序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根据实验室的使用方向,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研究生部负责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立项程序如下:
(一)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在每年10月组织各二级学院制定下一年度的实验建设项目计划,填报《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阐述申请理由、建设条件、建设思路和学院的支持等内容,分别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二)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初审意见于11月报设备管理处汇总,设备管理处根据汇总情况,提出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方案,于12月底报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方案上报学校。
(三)根据学校年度各类实验室建设经费下拨计划,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初审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论证中应含有对实验室用房、水、电等环境资源的意见和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的论证),提出正式立项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定,确定立项项目和建设经费,并发文公布。
(四)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获准立项建设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经费和专家论证意见,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经签署意见后送设备管理处,启动立项项目的建设工作。
(五)人才引进启动经费等非计划中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合同书,明确建设任务、建设目标和预期达到的效益,设备管理处根据合同书执行设备采购工作。
(六)上级部门专项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获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立项经费和专家意见组织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后,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工作。
四、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建设中仪器设备的采购,检查督促实验室建设情况,并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所在二级学院的院长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任务书》是设备管理处执行采购计划的依据,没有立项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任务书》,设备管理处有权拒绝执行采购。各项目负责人要积极做好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市场信息的收集工作,并积极配合设备管理处做好采购的商务谈判、技术指标的把关,以及设备的到货验收和监督安装等工作。
(四)设备采购要严格执行《建设任务书》的内容,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对调整幅度大于项目内容20%或单件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调整,所在二级学院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上报立项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项目的验收结项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向设备管理处申请验收项目建设工作。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学技术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并跟踪2年进行绩效考核。
(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硬件建设、设备到位情况、用房配置、经费使用情况、计划开设实验情况等方面。验收标准执行《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利用率、实验室综合管理、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考核标准执行《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办法》,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上级部门专项实验室建设项目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同时纳入学校验收和绩效考核程序。
六、其他规定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结果和绩效考核结果,是学校对所属二级学院实验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期对二级学院和实验室投入的参考依据。
(二)对项目建设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基本合格的,学校将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二级学院进行限期整改。
(三)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项目,收回项目投入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10万元以下的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实验室 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校党政领导,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后产处。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06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