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校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楼宇露台使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和环境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使用原则
1、不经批准不得占用公共露台。
2、经批准改建的公共露台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结构,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与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整体布局与景观。
3、经批准使用的公共露台只限于改善二级学院(中心)教学与科研条件。
4、公共露台纳入二级学院(中心)房产管理资源。
二、审批程序
1、二级学院(中心)提出露台使用申请,包括使用目的、改建内容、技术要求、方案图纸、安全论证、项目预算等,经院长审核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中心),对改建方案进行现场调研,共同讨论决策。
3、改建公共露台项目须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公共露台改建方案一经审定,申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三、项目竣工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中心)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后,申请单位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改建面积计入房产台账。
四、露台改建项目后期维护由申报单位负责。
五、露台改建经费及招标事宜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占用其它公共资源(廊道、场地)参照执行,由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实施。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保卫处 基建处 党委宣传部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