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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量院【2004】42号

作者:时间:2011-06-1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和撤消,必须按照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研、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合理布局。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的水平。

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按计划准备并开好教学实验。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为教师备课准备实验提供实验条件,对实验教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要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随着教学改革和科研的发展,逐步开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实验和设计性实验。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安排好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建立、完善本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树立以教学为主的思想,在教学与科研的工作安排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情报资料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 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三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学校、学院(部)二级管理的体制。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是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实验室主任要选择素质好,事业心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或相应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由二级学院(部)选聘。

四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并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科研方向及培养研究生的需要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新建或撤消实验室、调整实验室管理关系与机构,要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由教务处、设备管理中心会同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功能实验室和科研需要,实行专项审批、立项建设程序。功能实验室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功能实验室的增减与变更,由学院、部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列入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制定设备计划中,要坚持“五要五不要”和“五不订”的原则。

“五要五不要”是:

(一)要集体讨论,不要个人说了算。

(二)要有依据,不要盲目。

(三)要精打细算,不要大手大脚。

(四)要层层把关,不要发现问题互相扯皮。

(五)要坚持原则,不要拉关系徇私情。

对十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和利用率论证,由主管校长批准。对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五不订”是:

(一)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型号、规格、质量和用途不清的不订。

(二)人员、房屋等条件不具备的不订。

(三)学科发展方向或教研方向不明的不订。

(四)投资大、收益小或短期内难以见效的暂不订。

(五)一个系统范围内的重复的或可以协作使用的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订。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扬自己的技术潜

力,提倡自制、研制和改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维修,改善实验条件,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行研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对改进实验教学条件作用较大,造价不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写出书面评语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审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实际情况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管理规则;

(二)学生实验规则;

(三)岗位责任制;

(四)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五)安全保卫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设备经费统一使用。凡用教学设备费,科研设备费,增收节支或其它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归校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计划除年终进行调整外,一般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计划,统一归口设备主管部门执行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包括仪器说明书、自编使用说明、验收报告、操作规程、故障记录、仪器维修记录等仪器档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原件须存校档案室。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实行实验室教学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各学科、系每学期末要统计、编报下学期学生实验、研究生实验和学生毕业实践(设计)所需的实验教学量和所需实验经费,报二级学院(部)批准,由二级学院(部)统筹调配经费。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其管理方法按《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国计量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利用率极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为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教学水平和实验技能,学校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场地(所)应与实验室办公室分离。实验室场地(所)内不得存置与实验、教学无关的物品,如大件生活用品等。

第二十三条 应确保实验室面积的生均比例,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实验室场所作非实验、教学、科研用(必要的辅附房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各实验室的每个房间都要确定安全卫生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高温、低温、辐照、激光、毒性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暂行规定》等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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