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未经同意和安排不得擅自进入。入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制度,并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
第二条 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计划的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不得任意动用其它仪器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三条 校内人员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或使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同意,并按制度办理有关手续。院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或使用仪器设备,须经二级学院(部、中心)同意和安排,并按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实验室仪器设备出借,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按出借制度办理,如携带出校外使用,必须经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批准后核办手续,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和损坏,要及时报告保管人并做出处理;对仪器设备必须做好使用记录、故障记录和维修记录;如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要及时向校保卫处报案,并向二级学院(部、中心)、设备管理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实验室布局及仪器设备摆放要科学、合理、整齐,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做好安全、卫生工作,落实安全、卫生责任人制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电气控制台内部线路以及仪器设备的电气安全。时时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七条 从事实验工作后,要搞好仪器设备和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恢复仪器设备和其他设施的原有摆放位置,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气源、水源,并上好锁。
第八条 本规定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量教务〔20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