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须经同意和安排,并有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做好登记。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如发现可疑人员,要加以查询,并报告校保卫处。
第二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高声喧哗;实验室内不能住宿,不得使用明火(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批准),不得贮存和乱放、乱丢食品。
第三条 要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电气控制台内部线路,以及仪器设备的电气安全,严禁不规范的乱接电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及时消除危及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
第四条 实验室门窗必须有安全措施,钥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仪器设备如遭破坏、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校保卫处报案,并向二级学院(部、中心)、设备管理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实验室仪器设备不能擅自搬离实验室。如携带出校外使用,必须经二级学院(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办手续,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室消防器材必须放在醒目易拿之处,并能掌握使用。平时消防器材要处于完好待用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和火警,要立即切断电源、气源等,及时抢救、保护现场,组织在场人员有秩序地疏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 本守则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安全守则》(量教务〔20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