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的必备介质,是学校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须贯彻合理购置、加强维护、注重效益的原则,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中国计量学院的各类仪器设备(含购置、自制、捐赠等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二级学院(部、处、中心)两级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与资产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的一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申购审核、台账管理、数据上报、报废处理等;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属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等日常管理,协助实验与资产处完成仪器设备的数据上报、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四条 凡单台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执行学校预算资金管理。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审报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计财处审批,省财政批准后执行。实验与资产处严格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设备购置。
第六条 采购中心按照审批后下达的采购计划,根据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测试、附件等,由使用单位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货物采购验收单》。
第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须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设备验收入账单》到实验与资产处办理入账手续,凭《中国计量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及发票等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捐赠、自制仪器设备须经专家鉴定价值后,按入账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自行调走或出借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应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三条 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校、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倡仪器设备对外单位开放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不准任意拆卸、改装仪器设备。未经批准自行拆改仪器设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校外。借出仪器设备由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批准后报实验与资产处备案,并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普通仪器设备按规定使用年限每天收取原价值0.5-1%的折旧费,但收取的折旧费总值最低不少于原价值2%。借出和收回时双方要验收,发现损坏须由借用方负责维修,无法修复须赔偿。
第十六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拨由实验与资产处审核并办理调拨手续。对使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实验与资产处有权直接调拨。
第十七条 人员校内调动、离退休和调离学校的,本人应在原单位办理设备移交后到实验与资产处办理资产调拨手续。本人无法办理的,由调动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到实验与资产处办理资产调拨手续。校内人员调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随人携带。
第十八条 闲置仪器设备须及时处理,由使用部门填写闲置物资清单,经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报实验与资产处审核、调拨。
第十九条 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定期自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实验与资产处须进行不定期抽查,专项清查等,根据财政厅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全面盘查。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坏或遗失事故,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和实验与资产处,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仪器设备被盗、遗失事故,必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并迅速组织查找。确认遗失的,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报损处理单》,明确责任及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管理部门在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提出处理意见。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报实验与资产处备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办理报废手续。
(三)系统软件等无形资产由于结构陈旧、技术落后且已不适用,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报损处理单》,按报损处理。
(四)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损坏程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理: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五)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经鉴定或有关部门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导致的不可预见性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损失;
(4)发生被盗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定事故原因不是人为造成的。
第二十一条 遗失或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遗失或损坏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的残值计算赔偿。残值计算公式:
(二)不论使用年限多长,残值最低限额按原值的20%计算。
第二十二条 借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或仪器设备赔偿款统一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可民用仪器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设、电视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冰箱、微波炉、洗衣机、热水器、音响设备、VCD机、DVD机、手机等)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发生遗失按残值1.5倍赔偿,发生损坏且无法修复按残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稀缺设备和计量基准仪器设备,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量院〔2007〕55号)、《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遗失的处理规定》(量设备〔2006〕16号)《中国计量学院关于笔记本电脑等特殊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量教务〔20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