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搭建高校与企业长期合作、互利发展的教学科研平台,有利于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有利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加强我校校企共建实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系(所、中心)与企业合作建立在校内的教学研究类实验室。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二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的企业方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第三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先进的设备条件;
(三)具有持续提供产业先进技术及信息的能力;
(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第四条 不适宜建设的校企共建实验室范围:
(一)拟建设的校企共建实验室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对实验室环境和场地有特殊要求且难以满足;
(四)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一致。
第五条 代表学校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学院、系(所、中心)在签署合作协议前,必须对合作企业的实力和信誉进行详细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报送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六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应命名为“中国计量学院XX共建实验室”,学校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具体内容以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共建实验室,均应签订共建合同(或协议),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学院、系(所、中心)应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八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中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校企共建实验室名称和合作范围;
(二)合作目的和目标;
(三)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
(四)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设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六)校企共建实验室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人力及动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七)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的承担方及责任;
(八)校企共建实验室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九)合作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条款;
(十)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或协议)期限原则上为5年。第一期合同完成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第十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经设备管理处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后审定。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应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才有效。
第十一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签署生效后需将1份合同原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由学校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校企共建实验室的立项管理;
(二)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合同(或协议)审核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周期评估;
(四)组织进行校企共建实验室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制度。
(一)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年度效益评价。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学院、系(所、中心)应对实验室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检查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设备管理处。
(二)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或协议)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共建实验室,合作中期由设备管理处组织进行周期评估,全面审查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或协议)。无明确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校企共建实验室建设期间,承建共建实验室的学院、系(所、中心)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同(或协议)规定或企业书面承诺出资购买或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承建共建实验室的学院、系(所、中心)不得擅自处理资产,应按合同规定确定归属,以免发生资产纠纷。按合同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给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共建实验室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属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在校企共建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支出费用,均应建账立目,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含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档案文件管理。校内各单位接收的校企共建实验室有关材料(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有关资料),要及时送交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学院、系(所、中心)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校企合作 共建 实验室 办法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