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使用及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职责,确定特种设备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 各使用及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管校领导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督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监管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四)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五)组织指挥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抢救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确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三)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四)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五)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六)负责本单位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二)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
(三)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四)认真参加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演练;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特种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放置杂物等。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应当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作业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要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报废、拆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对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特种设备 办法 通知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