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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量院【2007】55号

作者:时间:2011-05-19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逐步充实和更新,以满足教学、科研等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处、中心)两级管理。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捐赠以及其它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的管理。

二、仪器设备的分档

第五条 凡单台设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购置原值在800元以上且原则上能单独使用的列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规定统一建账。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稀缺设备的,须建立履历书和设备档案。凡单台设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购置原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且原则上能单独使用的列为低值耐用设备,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单独建账,每学期一次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办公等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组织编制,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提出年度申购计划,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长审批。设备管理处严格按“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购置设备,在执行中如有较大的变动调整须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的申报详见《中国计量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在编制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时提出下年度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并对其技术设计和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设备管理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进行试制。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试用一年,经组织专家鉴定,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的,转入实验室固定资产并建账。

第九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位后,由设备管理处组织实验室统一验收;新购置的办公设备到位后,由设备管理处组织用户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设备管理处会同实验室、档案馆进行。

四、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和使用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本办法办理手续的,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本室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使用保管部门应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本校不能修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转送外单位修理。大型仪器设备在修理前必须按管理范围填表申报。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应充分发掘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部门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社会协作,开展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对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要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等,做到文明管理。

第十五条 不准任意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确需拆改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拆卸和改装的仪器设备,应有书面记录,并做好资料存档、调整与重新建账等。未经批准自行拆改仪器设备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保管人责任。

五、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及赔偿

第十六条 校内借用仪器设备,由部门之间相互协商解决,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的仪器设备返还时,双方要进行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需借出时,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二级学院(部)批准后,还需报设备管理处备案,并收取仪器折旧费用(一般性普通仪器设备按其更换快慢每天收取原价值0.5-1%的折旧费),借出和收回时双方要验收,发现损坏应索取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计量标准仪器不得借出校外。

第十七条 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拨时,本部门内的调拨由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决定,二级学院(部、处、中心)之间的调拨由设备管理处核定。以上调拨都应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处有权直接调拨。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人员校内调动、离退休和调离学校的,本人应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本人无法办理的,由调动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因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校内人员调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随人携带,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积极发挥其作用。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闲置物资清单,经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审查报设备管理处处理、调剂,调剂原则是先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内,后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外,先校内后校外。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和设备管理处,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偷窃、丢失事故,必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并迅速组织查找。确认丢失的,填写“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生损坏事故(严重的要保护现场),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填写“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按管理权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应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修复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由于下列人为原因发生责任事故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损坏程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理:

1.不听从指导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功能和操作规程,盲目进行操作使用;

3.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操作或拆改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

5.保管不当,野蛮装卸或大手大脚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6.不执行建账手续,私自挪用设备。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作为责任事故处理:

1.因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损坏;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或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仪器设备原则年限的遗失设备,按《关于设备和器材损坏、遗失的处理规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二级学院、处、部,下同)按以下规定负责赔偿。

(一)残值计算:笔记本、电脑按每年20%折旧,电子仪器设备按每年10%折旧,其他仪器设备按每年5%折旧;不论使用年限多长,残值至少应为原值的20%,按折旧后的残值计算赔偿。

(二)遗失仪器设备的赔偿责任由责任单位确认。由个人赔偿的,赔偿遗失仪器设备残值的20%;由责任单位赔偿的,赔偿遗失仪器设备残值的30%。属于可民用仪器设备的按1.5倍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可民用仪器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设、电视机、照相机、空调、冰箱、微波炉、洗衣机、热水器、音响设备、VCD机、DVD机、手机等。

第二十三条 借用仪器设备或赔偿收回的资金统一上缴校计划财务处。

六、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量院〔2004〕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仪器设备 管理 办法

抄送:校党政领导。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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